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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统计局《四川省统计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4-07-21 14: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统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现将省统计局《四川省统计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统计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雅安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4年2月10

附件

 

四川省统计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规范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创新统计教育培训机制和方式,加强和改进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提升统计队伍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关于贯彻<2010年—2020干部培训改革纲要>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217号)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统计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统计教育培训工作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紧紧围绕统计中心工作,以重大教育培训项目为抓手,以工作需求和自我发展为导向,以提高统计队伍学习力、创造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大力实施多元化教育培训手段,构建多层次教育培训网络体系促进统计队伍的理想信念更加坚定,统计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学风进一步得到弘扬,统计服务科学发展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第三条  四川省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资源整合,规范管理,突出岗位技能培训,体现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教育培训是指各级统计局及相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统计系统干部职工和统计从业人员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活动。

统计干部职工均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干部职工本人要积极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各单位要支持鼓励干部职工参加教育培训,并将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情况作为考核的内容。

第二章  培训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四川省统计局成立统计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统计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四川省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兼任,成员由局领导兼任。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计教育培训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四川省统计局教育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局领导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四川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所)负责同志组成。

第三章   培训种类及内容

第六条  处(室、中心、所)和各级统计局应综合运用组织调训、脱产培训、自主选学、在职自学和网络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培训工作。

第七条  统计教育培训按照培训对象的不同,主要有新进人员培训、领导干部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等。

(一)新进人员培训。由四川省统计局教育中心每年举办2期以上统计系统新进人员培训,主要进行统计工作规范规程,工作职责、统计基础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帮助新进人员尽快地适应统计环境和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

(二)领导干部培训。四川省统计局重点抓好省统计局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市(州)、县(市、区)统计局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着力开阔他们领导统计事业科学发展的视野、思路和胸襟,切实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开拓创新、驾驭全局、科学决策、危机管理等方面的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四川省统计局教育中心每年组织13次国内外短、中期培训,mba课程进修和脱产学历教育等培训。

(三)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为更新、拓展职工知识面、增强专业技能,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由上级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业务处室)根据业务骨干的培养目标和具体情况,按专业对口对下级单位业务骨干(含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业务技能、岗位职责的培训。

(四)专题辅导培训。为拓宽干部视野,提升统计队伍的整体水平,根据统计工作需要,由各级统计教育培训部门安排专兼职教师或专家学者采取视频讲座或集中培训的方式定期开展各类专题辅导培训。

培训内容分为思想政治、管理、专业技术、专业技能、职业素养及拓展等方面培训。

培训形式分为集中培训、在线教育、脱岗深造、业余自学。

第八条  统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各县级政府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和《四川省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省统计局的工作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对属地范围内的统计从业人员进行统计基础知识、专业业务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基础培训,力争如期基本实现省政府要求的从事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第九条  鼓励干部职工参加自学、函授等非脱产的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应坚持专业对口、骨干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全省统计教育培训工作在省统计局党组统一领导下,分级负责,分类培训,省统计局教育培训工作归口教育中心管理,各处(室、中心、所)、各级统计局、以及统计教育培训基地(或社会培训机构)分别负责承担相关培训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省统计局主要负责省局机关、市(州)统计局干部职工的培训,市(州)统计局主要负责局机关、县(市、区)统计局干部职工的培训,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局机关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的培训。省统计局教育中心将充分利用四川省统计干部培训学院平台,积极组织和协调相关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统计教育培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完善统计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拓宽干部职工职业发展通道,将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考核结果、能力水平与使用调配等挂钩,以调动干部职工参加培训的积极性,鼓励干部职工岗位成才。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根据统计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的要求,负责统计教育培训经费预算的核定、拨付和监督使用,确保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省统计局教育中心负责全省统计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指导、整体规划、制度规范、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等职能。统筹培训资源;收集培训需求,制定统计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按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县级以上统计系统主要负责人、业务骨干和新进人员培训;组织编撰培训教材;印制和管理统计教育培训证书和结业证书;管理教育培训档案;对干部职工培训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定期通报各处(室、中心、所)和各市(州)统计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负责远程教育的建设、推广与应用工作;负责提报统计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省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开展统计教育讲堂。

第十四条  省统计局各处(室、中心、所)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业务培训需求和计划,与教育中心共同商定培训计划、内容和教材。包括:制定本处(室、中心、所)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本处(室、中心、所)干部职工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组织参加省统计局组织的教育培训项目;组织实施对口单位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机关党委负责制定职工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内容,指导职工思想政治、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工会负责维护和保障职工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统计局教育培训部门作为统计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和工作需要,负责贯彻落实教育培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培训计划、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组织参加省统计局教育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项目;组织实施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建立本地区教育培训档案;负责本级培训经费的统筹管理;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省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及继续教育有关工作;强化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和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统计教育培训基地(或社会培训机构)要负责建立完善统计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加强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学校各类培训设施的管理;负责按统计局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各类培训;协助各级统计局开展培训需求调研;承办统计局委托的培训任务。

第五章   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  计划管理。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统计工作目标和统计队伍建设发展需求,于每年12月底前拟定好下年度教育培训计划,送统计教育管理部门汇总审核,经局长或局长授权审批后下达。临时性的培训由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参训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晋升、晋级的参考依据。

(一)受训人员个人档案:个人资料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岗位)、工作年限、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课时、考试(核)成绩、培训效果跟踪等方面的内容。

(二)培训台账:培训台帐包括培训项目、内容、对象、日期、地点、课时、机构或承训单位、培训费用等。

第六章  培训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统计局和有关单位应规范统计教育考核工作,提高培训管理水平,检验培训效果,使培训考评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二十二条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培训组织、内容、效果及培训服务、入职培训、培训激励、培训奖惩、培训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织,培训考核每年组织一次,由教育培训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绩效(目标)管理,并作为干部晋升使用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统计系统各部门、各单位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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