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6-03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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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市发展改革委和教育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我市公办中小学要严格按省上规定,(一)明确收费项目和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只能收取教辅材料费、伙食费、基本医疗保险费;高中阶段除上述收费项目外还可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取消了“城市小学自愿托管费”和“高中阶段以及城市初中自行车自愿停放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二)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三)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各地要将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等列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收费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