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土地登记办法》。
二、审批性质
公共服务事项
三、申请条件
依法改变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事人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
四、审批对象
法人、自然人
五、申报材料
1.独立宗划拨土地的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土地证书(原件)、变更后房产证(复印件);
(5)主管机关批文(原件);
(6)土地收益缴付凭证(复印件)、完税证明;
(7)转让协议(原件);
(8)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文(原件);
(9)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实测);
(10)地籍调查表、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现场调查填写);。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2.划拨变出让的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土地证书(原件);
(5)主管机关批文(原件);
(6)政府批文、出让合同、出让金缴付凭证、完税缴付凭证;
(7)转让协议(原件)、股东大会决议(原件);
(8)变更后房产证(复印件);
(9)宗地图、宗地界址坐标(实测);
(10)地籍调查表、法人身份证明书、指界委托书(现场调查填写);
(11)宗地地价申报资料(宗地地价认定资料)。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3.职工房改房土地登记申报材料:
单位提供:
(1)房改单位填写房改房土地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2)房改房单位出具的办理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改房单位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改办关于房改房单位出售公房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5)房改单位核实购房职工的人员名册(包括楼号、楼层号、套型、每幢建筑总面积及套建筑面积等),加盖单位公章;
个人提供: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4)单位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5)房改房购房合同(原件);
(6)宗地图(实测)。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4.自然人拆迁安置房(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土地登记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原件);
(4)房产证(复印件);
(5)原土地证(原件);
(6)宗地图(实测);
(7)免税证明;
(8)项目总《土地证》复印件。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5.自然人所有的福利房上市转让的土地登记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公房上市转让合同)(原件);
(4)变更后房产证(复印件);
(5)完税证明;
(6)宗地图(实测);
(7)出让金发票、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8)原土地证(原件)。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6、自然人所有的普通住房转让的土地登记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契约(原件);
(4)变更后房产证(复印件);
(5)完税证明;
(6)宗地图(实测);
(7)出让金发票、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8)宗地地价申报资料(宗地地价认定资料);
(9)原土地证(原件)。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7、司法仲裁、继承等原因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填写,申请人须加盖公章或手印)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经办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复印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司法仲裁文书,继承、离婚协议书、公证书等(原件);
(4)变更后房产证(复印件);
(5)完税证明;
(6)宗地图(实测);
(7)出让金发票、出让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8)宗地地价申报资料(宗地地价认定资料);
(9)原土地证(原件)。
注: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实,收取复印件,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印章证明与原件内容一致。
说明:需要变更地籍调查的,应提供地籍调查表、宗地界址点坐标。
六、办理程序
1、地籍调查:土地登记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
2、申请登记: 土地登记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登记。经初审合格后,受理登记申请;
3、权属审核:雅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按法定程序组织、协调审查;
4.注册登记:审查合格的,注册登记,制作证书。
5.颁发证书: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七、办理时限
1.对暂缓登记的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土地登记申请人;
2.法定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独立宗地办理时限根据完成地籍调查的时间确定。
3、承诺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独立宗地办理时限根据完成地籍调查的时间确定。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土地登记收费按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执行;土地证书收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费[2002]93号)执行。
(二)收费标准:
1、土地权属调查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千元。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者,土地使用面积在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城镇居民住房占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农村居民生活用地每宗地收2—5元(含土地勘丈)。
2、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2222296
投诉电话:市政务服务中心2233180
市国土资源局 2226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