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
二、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1.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继续采矿;
2. 无矿业纠纷和重叠;
3. 已缴纳有关费用,履行法定义务,无违法采矿行为;
4. 原采矿权合法、有效并通过年检;
四、审批对象
法人
五、应交材料(一式三套)
1.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
2.《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3.矿山开采情况报告;
4.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表);同时出具按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7.保有储量核实报告及附图、评审意见书、备案证明、占用资源储量登记书;
8.需缴纳价款的,应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已缴纳价款的,提交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文件及缴纳凭证;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备案表、《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备案表;
10.环保、水务部门意见。
11.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六、办理程序
1.采矿权延续申请人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雅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按法定程序组织、协调审查,审查合格的,制作采矿许可证和颁证通知并加盖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登记专用章(需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通知申请人按照评估备案结果缴纳采矿权价款后),复印归档。
4.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查人列出修改和补充资料清单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退件,并办理退件手续。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务院1998年第241号令、国土资发[1998]79号、地发[1987]289号、财综字[1999]74号、183号国土资发[1998]14号规定。
(二)收费标准:
1. 采矿权延续登记:不收费;
2. 采矿权价款:以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经登记机关备案结果为依据缴纳。
九、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805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0835-224113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市国土资源局:0835-2226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