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川国土资办发[2013]11号、川国土资发[2012]158号 二、审批性质 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1.采矿权无争议; 2.已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3.以出售方式转让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应满1年; 4.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须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 四、审批对象 法人 五、应交材料(一式三套) 1.采矿权转、受让双方申请报告; 2.《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3.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采矿权转让合同内容包括:①采矿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②申请采矿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当前的权属关系、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采矿权的地理坐标、面积、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开采情况等;③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付款方式和权益实现方式等;④争议解决方式;⑤违约责任); 4.受让人资信证明; 5.具备转让条件的证明[包括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已满1年、已缴清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证明文件;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文件及缴纳凭证;税务部门出具的已经缴清资源税的证明文件;国有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及集体矿山企业所有者同意转让的文件(其他矿山转让不需提供此文件); 6.转让人提供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 7.占用储量登记书; 8.采矿权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转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受让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预先核准矿山企业名称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9.再次转让的提交上次转让的审批文件; 10.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有无违反矿法行为等情况的审查意见(初审意见表);同时出具按照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 11.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单位或自然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自然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六、办理程序 1.采矿权(转让、受让)申请人向雅安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雅安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3.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局行政审批科按法定程序组织、协调审查,审查合格的,制作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并加盖雅安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转让审批章,复印归档。 4.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审查不合格的,由审查人列出修改和补充资料清单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退件,并办理退件手续。 七、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市政府政务中心国土资源窗口0835-2229805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0835-2241137 投诉电话: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33180 市国土资源局:0835- 22261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