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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荥经县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向县纪委全委会述责述廉制度

来源:市纪委监委机关 发布时间:2014-05-26 12: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近期,雅安市荥经县以整改落实省委第三巡视组对县级领导班子的巡视反馈意见为契机,探索建立领导干部向县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制度,破解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履行不到位的问题。
      一、明确述责述廉主体,突出加强同级监督。述责述廉主体重点是县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当年底或次年年初。述责述廉对象在县纪委全会召开前15日内向县纪委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由县纪委抽取一定比例的对象报县委审定后进行大会述责述廉。原则上,县委书记、县长每年都要进行大会述责述廉,其余述责述廉对象5年内至少向县纪委全会大会述责述廉1次。大会述责述廉后,由纪委委员对述责述廉对象进行评议。评议反映的问题,由县纪委向评议对象发出书面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
      二、规范述责述廉内容,增强“两述”针对性。述责述廉对象要全面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县委书记、乡镇党委书记,部门党委、党组书记还应同时报告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个人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个人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的情况;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情况;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要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三、强化“两述”结果运用,确保述责述廉实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落实,评议结果差的,当年考核不得确定为优,对未能按要求将问题整改到位的,严肃追究责任。同时,结合评议情况,进一步完善领导班子分工、重大事项决策和办理等方面的制度,探索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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