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改办:
你办发来的《雅安市医改办关于协办市政协雅安市第三届委员会第3次会议委员提案<关于如何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建议>的函》(雅医改办函〔2014〕4号)收悉,经研究,结合民政工作实际,现提出相关建议及意见如下。
一、将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城乡户籍,且在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定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纳入“一站式”医疗服务范围,各定点医院结算时按保障办法给予补助(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由民政部门提供),而后由定点医院直接与县(区)民政部门结算。
(一)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按照《雅安市民政局、雅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雅安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雅市民〔2007〕161号)文件规定执行。住院费按照文件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全额给予医疗补助;门诊费在当地确定的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按照文件规定超出部分分别按比例给予医疗补助;属旧伤复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门诊费,按照文件规定支付,全额给予医疗补助。
(二)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其医疗保险待遇,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其他优抚对象,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内的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但个人医疗费用仍负担较重的,剩余部分符合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补助:
(1)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给予不低于40%的补助。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给予不低于20%的补助。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上述补助标准给予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实施办法,由各县(区)制定。
3.优抚对象未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城乡医疗救助。
二、市、县(区)公立医院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开展针对重点优抚对象的巡回医疗义诊活动,免费发放药品。每个公立医院每年不少于一次义诊活动。
雅安市民政局
2014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