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雅电集团公司: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新建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函〔2014〕29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从2014年起,我市企业新建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3元标准收取。企业以前建设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原标准执行。电网公司须与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报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新建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4〕291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