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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5-09 10: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日,省发改委和中国银监会四川监管局联合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公布了商业银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目录,降低和调整了部分收费标准,规定了部分免费服务项目。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和票据等服务项目,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执行。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通知要求,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我市已将上述政策规定下发到辖区各商业银行,要求其按照通知要求,提前做好本行流程改造、制度修订、系统升级和员工培训等基础工作,确保81日起新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各项工作平稳开展。(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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