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5 |
行政权力编码 |
00887028-9-a-005000 |
行政权力名称 |
港、澳、台公民在中国内地收养登记 |
实施主体 |
雅安市民政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第16号令)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
收费依据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 |
收费标准 |
250元/件 |
受理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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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雅安市民政局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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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2222772(民管科) |
服务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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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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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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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四川省民政厅或雅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