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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贯彻执行全省人社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新规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4-28 09: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日,四川省发改委下发了《关于规范全省人社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通知》规定人社系统人事服务机构为企业和社会提供人才中介、信息、测评和其他人事代理等已具有充分市场竞争的服务项目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而仅保留如下两项政府定价项目,并同时重新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下:一是人事代理服务费 包括(一)代办申报职称:初级50/人,中级120/人,高级150/人;(二)代办人事调动就业接收手续(不含行政事业单位正常人事调动)300/人;(三)户口关系托管服务:150/人。二是留学回国人员学历学位认证代理收费:200/件。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社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结合我市人社系统工作实际,市发改委已将此规定及时传达到了区、县发改和人社部门及相关执收单位,切实将政策规定落到了实处。(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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