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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许可事项变更(初审转报)事项指南

来源:市文新广局 发布时间:2014-04-25 11: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五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三条

二、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三、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变更计算机数量、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审批对象: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应交材料

申请人向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工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5、《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非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按照新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变更。

(三)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筹 建

1)申请书;

2)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不是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5)申请设立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原件;

6)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终 审

1)《筹建批准意见书》;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3)经营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

4)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5)公安机关出具的互联网信息安全审核意见书;

6)非申请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有效的申请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或场所(单位)证明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7)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请变更计算机数量的,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非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请改、扩建经营场所,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经营场所内部布置平面图;

5、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

6《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非申请场所现任法人(负责人)亲自办理的还需提供场所法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场所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 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变更企业类型和注册资金

1、申请书;

2、工商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法律法规等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县(区)文化行政部门向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1、《雅安市网吧变更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2、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批准后,及时将申请人审批信息录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平台

六、办理程序

(一)申报受理

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变更材料后,应对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失等问题,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将申报材料按要求补充完整之后,方可受理。

(二)审核批准

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依法进行经许可事项变更工作。

(三)信息录入

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批准后,及时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平台。

七、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初审转报省文化厅)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3736

雅安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广播影视局市场科电话:(08358502978

附件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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