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月9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文化产业项目资金的管理,切实用好、用活灾后重建资金,推进文化产业灾后重建,发挥文化产业重建资金的宏观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快雅安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核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雅安市芦山强烈地震灾后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雅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文化产业特点,我局草拟了《雅安市文化产业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议稿),现将《办法》上报你委。
附件:《雅安市文化产业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建议稿)
雅安市文化产业灾后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建议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用好、用活灾后重建资金,推进文化产业灾后重建,发挥文化产业重建资金的宏观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快雅安国家生态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试验核心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雅安市芦山强烈地震灾后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雅办发[2013]6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文化产业使用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重建资金”),即用于全市文化产业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和《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文化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发展项目”)的资金,包括上级补助用于灾后重建及发展的资金、市县(区)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灾后重建及发展的资金和其他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
第二章 适用原则
第三条 文化产业重建资金管理使用坚持三条基本原则:预算管理、封闭运行原则,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原则,行业监管、业主负责的原则。
预算管理、封闭运行原则,是指重建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严格按照重建规划及项目清单规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使用;
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原则,指所有项目业主单位在使用重建资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专款、专账、专人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并与所实施的产业项目建设档案能够切实对应;
行业监管、业主负责的原则,指按照“资金随项目走”的要求,重建资金的具体拨付、使用均由项目业主单位全面负责,属于县区级项目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项目主管单位要会同市财政部门等一道加强对重建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三章 业主要求
第四条 文化产业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是企业法人,个人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作为项目业主。
第五条 文化产业重建资金用于产业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应全部计入业主单位的经营资产进行管理、统计及经营绩效考核评估。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六条 文化产业重建资金由市重建委统一安排、市财政部门统一拨付。
第七条 重建资金全部以产业项目建设资金的形式,采取分类拨付、直接拨付和对应拨付的办法予以拨付。
即根据总规、项目清单要求内容(中途若有调整变化的则以市重建委明确的为准),所明确业主单位属于县区的,重建资金统一由市财政拨付到县区财政,再由各县区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凡业主单位属市级单位的,重建资金则直接由市财政拨付到业主单位;财政部门在重建资金拨付时,应同时明确拨付资金所对应的产业重建项目。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闭合使用。业主单位在使用重建资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总规、项目清单和财政部门下达计划所明确的建设项目及内容范围进行使用,切实保证项目建设实际效果。一个业主单位同时负责若干文化产业项目的,若有个别项目在保证项目建设要求全面实现的前提下确有结余的,允许结余资金由原业主单位在所承担的其他文化产业项目建设中使用,但应按照灾后重建项目计划投资变更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报批。
第九条 严格管理。业主单位要切实按照《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雅安市芦山强烈地震灾后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重建资金财务管理。加强对合同的资金支付约定,在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须明确约定投资计划、支付进度、支付方式以及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等内容,以便规范管理使用。
第六章 信息沟通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拨付各区县和市级各文化产业业主单位重建资金的同时,应一并将拨付文件抄送市重建办、市审计局和各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各区县和市级各业主单位在正式收到市财政部门拨付的重建资金后,原则上每两个月对应向市财政和项目主管单位书面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直至项目建设完成,其中进度款支付情况要随时报告。
第七章 资金审计
第十二条 所有文化产业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竣工后,各区县和市级业主单位要及时配合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并及时将结果报市重建办、市财政和项目主管单位。在竣工决算审计未完成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