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4-16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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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人社厅川人社发[2014]14号文件规定,本次调整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13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伤残1-4级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280元,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不足1675元的,增加到1675元。伤残5-6级的工伤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月增加220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20元。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后,工亡人员的配偶月抚恤金不足800元的,增加到800元;其他供养亲属月抚恤金不足760元的,增加到760元。
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有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585元。
工伤人员不得同时享受工伤、养老待遇调整,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待遇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工伤人员原领取相关待遇的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