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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4-04-08 13: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6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5项。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2000331日)第十五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经其授权的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第十七条“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第十八条“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二、申请执业条件:

(一)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具备律师资格、公证员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二)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六)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四)健康状况证明;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将相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审核。

(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3269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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