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7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2005年9月30日)第十条第(二)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四)《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二)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三)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三、申报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二)拟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
(三)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等);
(四)拟设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或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五)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公安机关出具无地域限制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七)机构法人代表、机构负责人曾担任公职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八)资金证明(拟设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验资报告、非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九)住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十)申请司法鉴定项目的相关行业资格、资质证明、能力验证证书;
(十一)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十二)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的人员的相关材料;
(十三)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十四)专家现场评审报告;
(十五)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通知书;(申请独立法人司法鉴定机构的需提供);
(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申请具有检测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需提供);
(十七)拟设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材料;
(十八)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审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一)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三)省司法厅审查;
(四)省司法厅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五)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决定,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对核准设立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由省司法厅在省级报刊发布公告(公告费由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四川省);
(七)变更和延续的申请登记程序按照设立申请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八)注销和不申请延续的,由省司法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6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3269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