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2月28日)“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6月29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76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2005年9月30日)第九条第(一)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四)《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请从事经验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三)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四)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五)没有受过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刑事处罚的;
(六)没有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七)没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八)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期已满的;
(九)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报材料
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彩色证件照一张(蓝底);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相关专业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相关技术职称证明或者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六)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
(七)从事相关行业工作年限证明。
(八)曾担任公职的申请人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九)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地域限制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
(十)拟执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一)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申报;
(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初审后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厅窗口;
(三)省司法厅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省司法厅登记核准,并颁发《司法鉴定执业证》,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四川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3269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