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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变更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4-04-08 13:3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法定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二、申请条件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变更事项均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但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变更负责人;

  2.律师事务所名称、章程、协议变更;

  3.入伙:新合伙人应当从本所专职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4.退伙或者除名;

  5.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

  6.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

  三、申报材料

  (一)变更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参照律师事务所设立程序办理。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材料目录;

  2.《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表》;

  3.申请书;

  4.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报告需说明律师事务所变更组织形式前的业务、人员、资产、债务等情况,以及变更过程中对业务衔接、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债务承担等事项的处置情况。变更组织形式情况报告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5.新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6.变更后的设立人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

  7.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原件由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退回申请人);

  8.资产证明(审计报告、验资证明等);

  9.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10.许可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及合伙人退伙备案材料;个人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合伙协议。

  (二)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

  1.变更名称: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登记表》;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含正本和副本);

  (3)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名称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预核名通知书。

  2.变更负责人:

  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2)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变更章程:

  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变更登记表》;

  (2)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章程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4.变更合伙协议:

  律师事务所变更合伙协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变更登记表》;

  (2)决定变更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变更后的新合伙协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三)变更住所、合伙人

  1.变更住所: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备案表》;

  (2)变更后的住所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3)修订后的律师事务所章程(需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合伙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的,还需提交合伙人签名的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的决定变更律师事务所住所的合伙人会议决议;

  (5)跨省住所迁移的,按注销原律师事务所、设立新律师事务所的程序办理。

  2.增加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增加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入伙申请表》;

  (2)入伙人的入伙申请书(需入伙人签名);

  (3)同意入伙人入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入伙人的资历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应当包括律师执业证书证号页、本人相片页和年度考核页);

  (5)入伙人原管理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经历证明以及是否受行政处罚情况证明;

  (6)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办事指南办理审批手续。

  3.减少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减少合伙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备案表》;

  (2)退伙人的退伙申请书(需退伙人签名);

  (3)同意退伙人退伙的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就退伙人合伙份额的转让、律师事务所资产和债务处理以及合伙关系存续期间执业风险责任承担等进行明确约定。合伙人会议决议需合伙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4)需变更原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协议,按有关章程、合伙协议办事指南办理审批手续。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

  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司法局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实质性和形式性要件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司法厅窗口审核。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雅安市司法局:(08352223269

  投诉电话:雅安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8352228282

  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司法局纪委:0835236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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