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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职业病鉴定收费有新规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4-08 11:5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职业病鉴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我省职业病鉴定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首次为2000/例,再次鉴定为3000/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业病鉴定工作中,抽取、聘请外地专家或需要到外地调阅诊断、鉴定材料的,发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由职业病鉴定机构另行收取。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的,其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据实收取。

上述规定从41日起试行两年。我市发展改革委已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卫生部门及各县(区)发改局,并要求其严格按省上各项规定执行。(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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