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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4-03-06 12: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离休干部是我国的宝贵财富,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都非常关心他们,护理费的调整是对离休干部生活关怀和照顾的具体体现。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我局及时启动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并兑现到位。其调整标准分别为: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800元/月提高到1800元/月;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400元/月提高到1200元/月;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20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本次调整从2014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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