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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2-12 16: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市级有关部门遵照执行,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和监督管理机制。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210


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

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为提高捐赠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捐赠人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促进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更加规范、高效、公开,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雅办发〔20133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并体现捐赠人意愿。对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者意向使用。对重复指向用于同一地区、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要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再合理调整。对明确要求反馈资金使用情况的捐赠者,由接收资金的单位(组织)按照“一对一”的原则及时反馈。对明确要求命名或标识捐赠项目的捐赠者,由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及捐赠者要求作出命名或标识。

(二)严格遵循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除明确用于应急抢险和其他有明确定向的捐赠资金外,其余捐赠资金原则上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

(三)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效益。捐赠者指定捐赠对象并明确用于应急抢险、过渡安置的,要尽快落实到受赠对象并立即安排使用;捐赠者明确用于重建有关行业、方面或项目的,要在灾后重建规划形成后,加强与捐赠者的沟通衔接,以便在灾后重建规划框架内,按捐赠者意愿尽快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

(四)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所有捐赠资金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收支情况公示制度,确保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二、接收管理

(一)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财政部门指定专门接收“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账户,接收并核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资金。

(二)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扶贫基金会雅安联络处、市总工会、市关心下一代基金会等社团组织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并统计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直部门(单位)接收的捐赠资金。市级各部门(单位)接收或募集的捐赠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并按《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雅财库〔201312号)规定缴入财政局指定的捐赠资金账户,不得隐匿、截留、挪用。

三、使用管理

(一)财政部门接收的捐赠资金。根据《雅安市财政局雅安市民政局雅安市监察局雅安市审计局关于切实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与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雅财库〔201313号)要求,明确用于抢险救灾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灾后重建规划和捐赠人意愿安排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作为灾后重建资金来源,按照灾后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二)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明确用于抢险救灾和过渡安置或其他指定用途的定向捐赠资金,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及时转拨相关单位或个人;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定向捐赠资金,由相关组织按照捐赠人意愿提出安排意见,商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接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社团组织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资金,原则上全部用于灾后重建项目。各社团组织要将捐赠资金来源、规模、捐赠人意愿、使用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和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会“4·20”芦山地震救灾捐赠资金物资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工发〔201329号)第四条规定,工会在捐赠资金使用安排上,对于定向捐赠资金,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经主席办公会或工会领导同意后,及时拨付定向捐赠的地区;对于非定向捐赠资金,根据各地综合情况,经主席办公会或集体研究决定后,划拨有关地区。

四、监督管理

(一)及时公开,回应关切。财政部门、各社团组织和市直部门(单位)要对捐赠资金的接收、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清理汇总,在市政府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主动接受捐赠者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同时对后续接收的捐赠资金接收情况及时更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监管,接受监督。进一步强化财政监督职能,同时加强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确保捐赠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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