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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2014-01-21 16: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础养老金
    201411日起,对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待遇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各市(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
    二、关于政府缴费补贴
    201411日起,我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设置的100-1000元十个缴费档次,相对应的参保缴费补贴各增加10元,达到每人每年40-80元。其中,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0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80元。所需资金按省政府常务会已批准的省财政对各地补助比例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积极落实相关配套资金,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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