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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贯彻落实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规定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4-01-13 16:0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发出通知规定: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勘查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含影视拍摄)以及采挖天然草皮等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草原植被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草原监理机构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通知》对征占用草原植被恢复和对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情形都规定了具体的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我市已将通知精神及时贯彻到了区、县发改和财政部门及相关业务单位,要求执收单位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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