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雅府发〔2010〕1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确定,具体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适时调整公布。根据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经研究,从2013年9月1日起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后的标准为200000元/年。
特此通知。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2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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