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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分解下达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

来源:雅安市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3-12-31 20: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住建局: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预分解下达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的通知》(川建保发〔2013〕575号)转发你们。 

为提前做好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调度会议精神及我省2014年整体计划安排,结合各地前期核报的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请你们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再次核实2013年以前建设项目、确认2014年计划,认真填报《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确认核报表》及《2014年城市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计划分类表》,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3年11月26日前上报市房管局。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和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联系人:任迎春,联系电话:2352625

苏安玲,联系电话:2352620

传  真:2352625

  

雅安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2013年11月8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调度会要求及我省2014年整体计划安排,结合各地前期核报的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现将2014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初步分解下达各地(详见附表),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及说明如下:

一、关于建设计划的确定

(一)新开工计划

1、公共租赁住房

中央强调要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省政府领导也对2014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计划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确保落实中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要求,各地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在保障本地户籍居民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教师等周转房需求。

2、危旧房棚户区改造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城市棚户区要严格按政策界定,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各地应严格按《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做好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调查统计和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川建发[2013]23号)及其《说明》的要求核定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其中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项目(含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街、古建筑改造项目)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必须实施改扩建,改造内容至少应满足川建发[2013]23号及其《说明》明确的四项要求。2014年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原则上不再调减,有项目调整的请尽快调整并确保改造总量不低于本通知下达计划。

国有工矿棚户区经与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实,个别市(州)的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请尽快与当地发展改革委协调核实上报。

(二)基本建成计划

基本建成计划原则上按各地前期核报数据确定,个别市(州)核报建成量远低于应建成量(按前三年各地上报开工数、基本建成数及正常施工进度核算)的,请加大建设力度,增加基本建成计划。

(三)竣工计划

2014年竣工计划根据各地上报的2008年-2013年开、竣工情况及正常施工进度核算。各地竣工计划低于本通知下发核算数据的,应按本次下达的计划执行。

二、关于统计口径及认定标准

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基本建成及竣工的统计口径及其认定标准按《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保发[2011]3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其中新开工住房应按单体建筑的开工量核算,基本建成住房应达到入住标准,竣工应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三、相关要求

1、请各市(州)确认2014年计划并将计划分解下达到各县(市、区)。

2、请各市(州)按要求填报附表并于11月28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表内数据明细到县(市、区)。

3、请各市(州)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再次核实2013年-2017年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规划,于11月28日前将川建发[2013]23号中附表调整后报我厅。

4、请各市(州)、县(市、区)加强分配入住的核实统计工作,真实、准确地反映保障情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0日   

 

联系人:蒋铠璘

联系电话(兼传真): 028-8553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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