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公共租赁管理办法》对我市住房保障面积做了如下规定:保障面积标准应不低于人均10平方米,不高于人均16平方米。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住房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8000022 川公网安备51180202511865 蜀ICP备1302130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