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公共租赁管理办法》明确我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申请地城区城镇户籍 2 人及 2 人以上的家庭,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 1 人须落户当地 3 年以上(含3 年),且在当地工作或居住;
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申请人配偶属非申请地城区城镇户籍但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的,子女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的,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家庭符合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未租住公有住房,或租住的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