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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

来源: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3-12-31 19: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公共租赁管理办法》明确我市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持有申请地城区临时居住证明,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实际满 2 年(含 2 年); 

(二)申请人在当地的劳动关系稳定,已与当地用人单位(当地注册企业)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1 年以上,且合同履行 1 年以上,并自合同履行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在当地自主创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 1 年以上,且符合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条件;

(三)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净值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申请地城区范围内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用人单位未安排住房;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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