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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程序

来源:市规建和住房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3-12-31 19:1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公共租赁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核准程序:

(一)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和书面授权书(授权住房保障工作机构核查其申报的个人及其家庭成员与准入审核直接相关的信息);

2.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

3.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低保、特困家庭提供《四川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县(区)民政部门为低收入家庭出具的家庭收入核定证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承诺书);

4.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租赁合同);

5.符合优先实物配租条件的相关证明;

6.其它有关证明和资料。

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验明原件收存复印件。申请人不同意书面授权核查的,不受理其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且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当地进行第一次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 7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住房保障部门。

(三)审核。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民政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低收入(含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审核(复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复核。

(四)第二次公示。经县(区)住房保障部门、民政等部门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以适当方式在当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 15 日。

(五)登记。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复审或举报查实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实施保障。经核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发给《雅安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知书》,核定具体的保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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