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公共租赁管理办法》将退出住房保障进行了明确。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退出住房保障:
(一)家庭收入、财产等状况不再符合保障准入条件的或租赁期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获得自有住房的;
(三)出现其他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情形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拒不整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房保障部门作出取消住房保障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住房保障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