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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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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别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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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信息 |
申请方式:双方申请。申请人若不能到场,应经公证委托由受托人代为申请。注:1、受理时,如经询问或审查中发现存在夫妻共有人的情况,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增加共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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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依据 |
《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2011)534号,川价发(2008)87号、川价费(2004)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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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及范围 |
办理对象: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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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要件(必备要件) |
1、登记申请书; 5、 继承公证书 6、 契税完税证明或纳税通知书或免税证明; 7、 其他要件(如存在以下情况的)(1)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汉文译本;(2)房屋涉外赠与的,需提交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8、 维修资金缴存证明(按规定应建但未建维修资金账户的应提交); 9、 国家安全事项审查意见书 (房屋涉外转让的应提交) 10、 其他必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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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房产分中心流程:1、核税—税务大厅窗口核税;2、受理—由申请人持应提交资料到受理窗口提出申请;3、受理—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并领取《房屋登记受理单》;4、审核;5、缴费—接到领证通知(电话通知)后凭《房屋登记受理单》到计费窗口计费;6、缴费—缴费窗口;8、领证—发证窗口领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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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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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情况 |
1、交易手续费:赠与按房屋价值的1%收取(取得方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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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 上午 9:00—12:0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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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835)8505027 2352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