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雅安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四川省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我市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定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已与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的机构签订《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且企业工资总额由市国资委核准。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薪酬两部分。
第六条 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按照尊重历史、面向市场、体现进步、逐步过渡的原则综合确定。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基薪以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为依据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下达,以每一届任期为周期进行调整。
第八条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基薪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贡献,在0.6—0.9之间确定,报市国资委核定后执行。对于在本企业兼任其他高管职务的人员,基薪系数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因清产核资、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第十条 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按《雅安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列入清算年份企业管理费用,分期兑现。其中,绩效薪酬的7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合格后当期兑现,其余30%延期兑现。
第十三条 延期绩效薪酬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按《雅安市国家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延期绩效薪酬由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为其设立个人账户,到期按规定兑现本息)。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延期绩效薪酬由企业制定相应办法并建立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市国资委年度考核结果将具体兑现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子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子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子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报销与兼职企业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规范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增加透明度。
企业在报送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时,应当将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在一年内发生岗位变更的,从变更的次月起分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二十条 凡涉及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分配重大事项应当报市国资委审核。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同意外,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年度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实行台账管理,其基薪、绩效年薪、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及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货币性收入,由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二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及实施结果应由企业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向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实行职工工资总额报批制度,不得层层增加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企业负责人薪酬发放情况及专户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负责人收入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可根据人才市场价位,采取招聘和应聘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市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方案,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可参照本办法提出本企业负责人薪酬调控意见,并按法定程序分别提交企业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监事会主席(不含外派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的薪酬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将建立企业负责人特别奖励制度,以奖励对企业、行业和社会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抓紧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后,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对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
第三十一条 暂不具备按本办法确定薪酬条件的企业,应书面报告市国资委。主要内容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人员状况、工资支付情况、企业与职工的债务情况、欠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以及企业负责人工资管理办法等。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企业负责人工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下属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重要子企业负责人薪酬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出资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