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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2-31 18:2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已经三届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31230


雅安市安全生产工作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告诫性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约谈对象范围为市级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约谈。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不能按时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

(二)在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发生1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在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3个月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

(四)在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一般事故频繁发生的。

(五)上级人民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未按时整改的。

(六)对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行为打击不力的。

(七)不履行职责,未积极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一定后果和影响的。

(八)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突出或造成群众群访及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所辖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到当年目标的。

(十)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分级。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主持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属重点企业及中央在雅或省属在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约谈,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提级约谈。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主持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约谈。

第六条 约谈小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组织监察、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情况可邀请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参加。

约谈由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的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整改时限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的汇报。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等情况的汇报和承诺。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等情况的汇报。

(四)通过约谈指导帮助被约谈单位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组织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被约谈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作出约谈决定,被约谈人应作出落实约谈事项的承诺。

(三)约谈应形成约谈会议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在会议纪要下发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安委会办公室并抄送监察机关。

第九条 安委会办公室要对约谈会议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约谈及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条 约谈对象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批评教育,并记入单位及个人的业绩考核分值;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责成检查,同时取消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行政机关、经营单位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约谈后,所辖区域或行业内非法违法生产仍然严重的。

(二)约谈后,安全生产责任制仍然不落实的。

(三)约谈后,安全生产事故仍然得不到有效遏制的。

(四)在约谈整改期间,因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约谈后,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问责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41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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