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产业科学重建和升级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用电效益,加速国际化区域性生态城市建设,根据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和对部分产业执行差别电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以改促调原则。通过对落后产能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引导相关企业技改、转产或关停,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
(二)以差补优原则。执行差别电价加价形成的资金,直接用于我市重点优势企业(含县区属企业,下同)电价补贴。
(三)循序渐进原则。结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兼顾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差别电价加价标准逐年提高,避免工业经济大起大落,确保社会稳定。
(四)公开透明原则。差别电价执行政策、执行对象、执行标准等对外公布,做到公开、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执行范围
执行差别电价企业(或产能,下同)为:我市范围内,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如有调整按新目录执行)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对能源消耗(单位产品能耗或电耗)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执行高载能或园区电价且单位电能贡献税收(计入政策性抵扣)低于0.03元/千瓦时的企业;存在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三、执行标准
(一)限制类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首次加价标准为0.015元/kwh,以后逐年提高0.03元/kwh,直至加到国家规定标准;淘汰类 企业执行差别电价首次加价标准为0.1元/kwh,以后逐年提高0.1元/kwh,直至加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企业能耗或电耗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执行淘汰类企业加价标准;企业能耗或电耗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内的,执行限制类企业加价标准。
(三)执行高载能或园区电价且上一年度单位电能贡献税收(计入政策性抵扣)低于0.03元/kwh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03元/kwh与单位电能贡献税收的差额(如下一个核算年度单位电能贡献税收大于0.03元/kwh则停止执行)。
(四)环保不达标,偷排、漏排污染物两次及以上被查处的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元/kwh(至少执行一个年度, 并在环保部门验收达标后才能取消)。
(五)同一企业同时满足多项加价条件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四、执行办法
(一)执行差别电价加价的企业名单,由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在每年3月底前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县(区)未上报企业名单(或名单不完善),但市上有关部门有依据认为应当执行差别电价的,由市上提出或补充名单,再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雅电集团共同甄别,通报相关县(区)及企业并经确认后,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差别电价执行对象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联合发文,通知雅电集团与各县(区)执行,雅电集团在向相关企业收取电费时一并代收。加价形成的资金由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存储,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雅安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专款专用于对我市重点优势企业的电价补贴。
五、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国家对淘汰落后产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