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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3-12-24 10: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发展改革局,雅电集团: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措施,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 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

从2013年8月抄见电量起,我市各类用电均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销售电价分类适用范围”的规定执行。全市新增农业生产用电类别,为减少震动,农业生产电价暂按各县区目前的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类别执行,农业排灌电价保持不变,待我市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时再行规范。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

根据国家和省上积极稳妥地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的安排和要求,并结合我市将要进行的电价改革,用5年左右时间调整到位。除非居民照明用电和商业用电类别已归并为商业、非居民照明用电类别外,其余过渡措施,结合国家销售电价的调整和我市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分步实施。

三、相关要求

(一) 雅电集团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迅速规范各类             

销售电价适用范围;各区县发改局要加强监管,调查研究销售电价结构调整产生的影响,及时反馈相关建议意见。

(二) 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各类销售电价执行

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的落实情况,依法严格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673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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