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
现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39号)转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该《通知》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请及时到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39号)
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雅安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