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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贯彻落实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的规定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3-12-23 13: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和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近日我省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收费主体由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gsp认证受理申请费调整为每个申请企业每次300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首次认证审核费调整为每个企业8500元,认证后每增加一个门店收取800元;县级(市、区)以上(含县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审核费调整为每个企业2600元,县级(市、区)以下(不含县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审核费调整为每个企业800元。

    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已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了相关单位部门和县(区)发改、财政部门,同时要求相关单位接文后,及时到同级发改部门换发《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切实将我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收费政策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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