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管理,规范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行为,保证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规范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本着不盈利原则制定,要求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的,应按照《通知》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通知》还明确产品检验机构在收取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时必须遵守如下规定:一、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在检验有效期内实行公用,不得重复检验收取费用;二、产品质量未按全项(整机)检验的,应按单项检验收费标准计收,不得按全项收费;三、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限期内提出复验,其检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四、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生差错或由于检验机构的原因,造成样品丢失或损坏需重新抽样的,其检验费和样品费均由检验机构负担;五、检验机构接受自愿委托实施产品质量检验的,其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可适当高于规定的检验收费标准,但最高幅度不得超过50%。
我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已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了相关单位部门和县(区)财政、发改部门,同时要求相关单位接文后,及时到同级发改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切实将我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政策执行到位。(收费管理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