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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3-12-23 10:5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规定,全国从今年11日起,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我市近日已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了相关单位和县(区)财政、发改部门。

此次国家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市的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和国家税务和地方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两项。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公安部门的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户口迁移证和准迁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收取的工本费);国土部门的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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