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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13-12-23 10: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近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自201311起,降低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已生产药品登记费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此次除降低上述三项收费的标准外,还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要简化收费方式,将货物检验检疫费中的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卫生检疫(不收费)合并为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取消累计收费并取消了过去相关收费规定。

    我市已将文件精神及时贯彻落实到市级相关单位和各县(区)发改局和财政局,要求收费单位将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时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收费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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