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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市安监局 发布时间:2013-12-20 14:1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全县煤管局,市级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
2007年,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都按规定上报了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但对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基本没有按规定上报,特别是对造成人员受伤的事故没有按规定上报,造成了对受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权益的损害,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根据国务院令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规定
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中属于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八条的规定,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除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外,其他未造成人员死亡(包括造成人员重伤、轻伤以及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一般事故报告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书面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急性工业中毒事故和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都必须按照一般事故报告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书面上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后,在依照以上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二、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和批复
根据《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作以下规定:
(一)造成1至2人轻伤的一般事故,或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属于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人员轻伤或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一般事故,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三、结合实际,追究事故责任
虽然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级中属于一般事故,但在具体追究事故责任中,要针对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兼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的具体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组织事故调查或被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其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落实单位内部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
对不按规定报告事故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依据相关规定严厉查处,对煤矿企业还要通过事故倒查隐患,严格追究隐患责任。凡主动报告事故的,在处理中要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请各县(区)安监局将此文转发至各企业。

雅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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