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可参照《雅安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结合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制订本地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雅安市2014-2015年市级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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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
品目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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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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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3 |
服务器 |
仅限于非系统集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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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4 |
台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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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105 |
便携式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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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201 |
路由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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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202 |
交换设备 |
指交换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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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1 |
打印设备 |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热式打印机、针式打印机。外交文书打印设备、贴纸(签证、认证)打印机、护照打印机、护照加注及旅行证打印机等专用打印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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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4 |
显示设备 |
指台式计算机的显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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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60901 |
扫描仪 |
外交专用的护照照片扫描仪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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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108 |
计算机软件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指可以直接从市场购买的标准软件等非定制开发的商业软件,不包括定制软件和对购买的标准软件再进行第二次开发的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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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1 |
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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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2 |
投影仪 |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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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3 |
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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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4 |
照相机及器材 |
包括数字照相机和通用照相机,含镜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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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0901 |
速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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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21001 |
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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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305 |
乘用车 |
包括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和其他乘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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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306 |
客车 |
包括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和其他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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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504 |
锅炉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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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51228 |
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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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6180203 |
空调机 |
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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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81001 |
传真通信设备 |
指文件(图文)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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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91001 |
普通电视设备 |
指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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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91102 |
通用摄像机 |
指普通摄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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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 |
家具用具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厨卫用具及家用家具零配件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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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90101 |
复印纸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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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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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01 |
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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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50302 |
车辆加油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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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1401 |
印刷服务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票据印刷服务等特种印刷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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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07 |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预算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预算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服务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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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5040201 |
机动车保险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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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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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货物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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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307 |
专用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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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4 |
图书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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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8 |
通信设备 |
文件(图文)传真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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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09 |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普通电视设备和通用摄像机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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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10 |
仪器仪表 |
包括分析仪器等实验室检验检测分析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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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18 |
造纸和印刷机械 |
包括图像制版机械、文字制版机械、照排设备、盲文印刷机、装订机械、数码印刷机、切纸机、切割机、盘纸分切机、切蜡光纸机、裁纸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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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20 |
医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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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24 |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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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25 |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包括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安全、检查、监视、报警设备,爆炸物处置设备,技术侦察取证设备,警械设备,防护防爆装备和出入境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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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3403 |
地震专用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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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3408 |
气象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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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3412 |
教学专用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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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35 |
文艺设备 |
包括乐器、舞台设备和影剧院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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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36 |
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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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030101 |
制服 |
包括司法和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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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工程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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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7 |
装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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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8 |
修缮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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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服务 |
单位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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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01 |
软件开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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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02 |
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包括基础环境、硬件、软件、安全和其他系统集成实施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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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预算单项或批量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预算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四、实施要求及相关说明
(一)市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应当根据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后的采购预算和拟实施采购时间及时申报采购计划,做到应采尽采。计划终审后即为进入政府采购程序。进入政府采购程序的项目,采购人应于15日内依法组织实施。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其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应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自行采购,不具备自行组织采购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的工程项目(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无关的工程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四)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以及优先采购本国货物、服务和工程等方面的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