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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12-19 11:2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审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审计局    
                                                                      2013年10月17日

                                             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监督(以下简称跟踪审计),促进科学重建、廉洁重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施工总承包管理实施意见》和《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审计目标。
通过跟踪审计,掌握全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总体情况,揭示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促进科学重建、廉洁重建。
第二条  审计对象和范围。
(一)审计对象: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11个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社会捐赠安排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在实施跟踪审计时,应确定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据有关法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项目相关单位履约情况及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对口援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办法按照省审计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审计范围:包括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落实、规划执行、项目建设、安全与质量管理、投资控制等情况和效果。
第三条  跟踪审计组织方式。
雅安市审计局负责实施市本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区)项目跟踪审计工作。各县(区)审计局负责本辖区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选聘具有法定资格和良好信誉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实施跟踪审计。
第四条  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合理、齐全。
2.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审批、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监督招投标工作或对招投标程序以及执行结果的完整、合法性进行检查。
4.各参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收费许可证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5.审查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按承诺下浮的比例进行了下浮。
6.审查签订的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和子项目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周密、齐全、公平,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一致,工程价款结算原则是否与现行国家或省级以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相符等。
7.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8.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9.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10.监督、检查各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此内容贯穿到整个项目建设过程。
(二)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2.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分包项目是否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审查分包企业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3.检查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人员到岗情况,是否实行了押证施工制度,现场管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拟派人员一致,更换人员是否按合同约定程序审批。
4.建设资金是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拖欠工程款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现象。
5.工程价款审查,包括履约保证金、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的审查。审查履约保证金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比例是否符合规范规定,预付款支付及扣回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抽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6.审查重点隐蔽工程施工及其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及其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工程变更是否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雅府发〔2012〕8号)和《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雅办发〔2013〕56号)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7.审查材料、设备认质认价是否及时,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
8.注重工程质量检查。抽查勘察设计是否到位,有无因勘察设计不到位而导致重大变更,施工组织是否合理,工程监理是否到位,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过程中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问题,检查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验收情况。
9.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抽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是否规范,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评分记录。
10.检查施工进度情况。对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以及经监理批准的施工进度总计划,检查施工进度有无明显滞后现象,查明进度滞后的原因。
11.审查建设单位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施工单位是否对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三)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1.审查工程结算价款,包括对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执行、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及其定额套用、费用计取、材料价格等进行审查。项目竣工或施工总承包项目的子项目完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或规定时间提交结算审计资料。审计机关在进行竣工结算审计时,应充分利用跟踪审计成果,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审计并形成审定意见,作为下一阶段竣工决算的审计资料。
2.根据各阶段的跟踪审计情况和其它建设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审核被审计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及其它竣工文件资料,主要包括: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审查。审查各单项工程的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审查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明细核算是否符合要求;审查各明细账相对应的工程结算及其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库存材料、应付工程款以及各明细科目的组成内容等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审查工程结算是否取得合法的票据,是否按合同规定预留了质量保证金。
(2)设备投资的审查。主要包括:设备采购过程审查,设备采购成本和各项费用审查,设备投资支出核算审查。
(3)待摊投资的审查。待摊投资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研究试验费、招投标费、贷款利息等,主要对各项费用列支是否属于本项目开支范围,费用是否按规定标准控制,取得的支出凭证是否合规等进行审查。
(4)其他投资的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按概算内容发生并构成基本建设内容的实际支出,取得各种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发生的递延资产等支出。
(5)其他相关事项的审查。审查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审查转出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的转销是否合理、合规,转出投资和待核销基建支出的成本计算是否正确;审查收尾工程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并审查预留费用的真实性。
(6)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审查。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按基建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记录是否完整。
(7)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查。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决算报表所列有关数字是否齐全、完整、真实、勾稽关系是否正确;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是否真实、客观,内容是否完整。
(8)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审查。投资规模、生产能力、设计标准、建设用地、建筑面积、主要设备、配套工程、设计定员等是否与批准概算相一致。项目各子项额度有无相互调剂使用,各项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有无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和有无计划外项目,追加概算的过程、原因及其合规性、真实性。
(9)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情况。重点审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结余资金分配的真实性、合法性。
3.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给予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到位;被审计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项目上,有无以各种形式转移,加大项目建设成本。
4.项目投资效益情况。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依据有关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项目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揭示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投资决策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环境因素等进行评价。
第五条  跟踪审计工作要求。
(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提供审计内容涉及的资料(详见附表)。被审计单位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确定的跟踪审计方式和项目实际情况,合理介入项目各阶段的建设和管理,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将工程进展情况、信息等及时报告审计组。审计组应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就跟踪审计现场检查情况,以审计组现场检查(勘验)单进行记录取证;就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审计建议函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整改建议;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汇总记录等形式做好全程跟踪审计记录。
(三)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的重要事项以及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注复核意见。
(四)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生成统计报表,确定专人负责,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整改情况及审计成果等内容,并按相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审计机关。
(五)审计组应明确跟踪审计的职责范围,避免影响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的正常工作。实施跟踪审计的人员,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合理介入建设管理工作。
(六)跟踪审计的介入,不替代建设、监理等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不减少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应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  各县(区)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提交主要资料一览表
      2.审计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跟踪审计现场检查(勘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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