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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12-19 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审计局、本局各单位:
    现将《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雅安市审计局    
                                                                                  2013年10月15日


                                         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芦山地震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芦山地震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工作方案》、《雅安市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指上级补助用于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发展,以及地方各级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和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及发展的资金。包括:
(一)中央财政补助的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地质灾害治理、生态修复和产业重建发展等专项资金。
(二)省财政通过年初预算安排、集中省级部门项目资金、统筹非定向捐赠资金、安排其他资金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支持芦山地震恢复重建的省级恢复重建资金。
(三)市、县(区)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及发展的资金。
    (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五)非定向货币援建资金。
    (六)其他资金。
第三条  各级审计机关按照“边审计、边整改、边规范”的原则,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跟踪审计。即对财政部门归集、接收、拨付资金的全过程以及从市财政至县财政的分配、拨付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已拨付到项目的资金,按《雅安市“4.20”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跟踪审计工作方案》要求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实施审计;对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之外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必要时可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开展跟踪审计,也可采取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方式进行跟踪审计。审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确保反映的问题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可靠。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除上级审计机关要求报告的急、重审计事项外,原则上每半年上报一次跟踪审计的情况和结果。
第四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局是否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额包干,分类控制”的原则,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包干控制数一次性下达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单位),并分年下达各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年度预算指标。各县(区)是否在包干控制数范围内统筹安排、分类排序,确保民生项目、重点项目资金到位,是否按照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的项目补助资金安排方案实施。产业重建发展资金安排用于产业园区建设资金、生态文化旅游发展基金、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和工业服务业项目重建补助资金是否在下达的控制数内实施,各县(区)因特殊原因对产业重建发展资金的分项进行调整的,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
(二)预算管理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收支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并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在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中反映。
(三)资金运行情况。拨付下级财政和项目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否拨入规定的账户,是否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否安排专人管理,并实行专账核算。
城乡居民住房补助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封闭运行,采取适当方式发放。是否对房屋安全鉴定情况、资金发放情况登记造册、张榜公示。
(四)资金使用情况。拨出资金是否及时、切实和足额,依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规,比例是否恰当。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使用范围是否符合我市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乡居民住房、城镇体系建设、农村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修复、产业、防灾减灾、土地利用、文化旅游和地质灾害防治等11个专项规划以及地震次生灾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内容。调查灾区农牧业恢复提升,森林草地植被恢复、环境污染防治工程、自然保护区恢复等资金安排情况,重点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防范和修复,森林植被修复,城市排污和垃圾处理设施恢复重建等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除按照规定用于补助农房、城房重建户的资金外,是否用于补助个人。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补助,是否得超过该项目规划总投资额的20%;用于企业的补助,是否超过该项目规划总投资额的10%。
产业重建发展资金安排使用上,是否符合规定用途,是否高效。产业园区建设资金是否重点用于支持园区道路、给排水、供气、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兼顾标准厂房、公共服务平台、孵化设施等功能配套建设,对入园企业采用贴息等方式给予的支持是否适当;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是否专项用于支持生态文化旅游产业长远发展;农业产业发展资金是否用于重点支持6个县(区)特色优势农业、林业和畜牧业项目连片、集中、标准化建设;工业及服务业项目重建补助资金是否统筹安排用于重建规划确定的项目。
(五)配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安排要求,需要由本级配套安排的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六)资金核算情况。各类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收支核算是否及时、准确,灾后恢复重建的资金是否实行专账核算。
第五条  跟踪审计的重点环节。
  (一)资金到账情况。接收、筹集和配套的资金是否及时、完整到账,灾后恢复重建资金是否封闭运行;
  (二)资金拨付情况。资金分配是否规范、合理,是否存在滞拨、滞留和挤占、挪用等问题;
(三)制度建立和完善情况。资金归集、拨付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是否建立、完善,执行是否严格。
第六条  按照“统筹安排、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审计机关是本级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责任主体,负责对本级财政安排、管理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进行跟踪审计。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拨付下级财政资金的情况开展跟踪审计。各县(区)审计局负责对本县(区)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资金开展跟踪审计。
第七条  跟踪审计采取动态跟踪,按规定公告的方式进行。每月末由财政部门向审计部门报送或由审计部门收集、了解财政归集、拨付资金的情况。
第八条  各级审计机关对跟踪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一般管理性的问题,可以审计建议函或其他适当方式告知被审计单位,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对于违规分配、转移资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有意滞留、截留和贪污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依法严肃惩处,并及时上报上级审计机关。
第九条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采取“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方式,市审计局可根据工作实际,直接实施对县(区)承担的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资金的跟踪审计。
第十条  市审计局应加强对各县(区)审计机关开展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监督的工作指导和督促,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加强部门间的工作联系与沟通。各级审计机关应与纪检、监察、财政和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第十二条  各县(区)审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县(区)灾后恢复重建资金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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