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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源县富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成功办理一起赡养案件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13-12-09 14:4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汉源县富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不断加强自身理论素养、职业道德修养,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近期,成功办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七十六岁的丧偶老人肖某,系原汉源县富林镇农政村人。肖某与老伴康某共生育了六个子女,在移民“内安”时,肖某与老伴康某随小女康某某对接安置在九襄镇某社区安置点。修建房屋时,两老口的建房宅基地与康某某划在一起并由康某某出资修建,房屋修好后两老口与康某某一起居住。入住后不久,肖某因患脑部疾病导致偏瘫,一直由老伴康某照料。20135月康某病故,肖某的六个子女就两老口的宅基地归属提出了划分意见,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事后,六个子女都以肖某移民宅基地没有明确的归属为由,不承担肖某的赡养义务,使得偏瘫的肖某陷入无入照管的境地,在生活、护理等方面都得不到基本保障。

20138月,肖某经所在社区工作人员介绍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富林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担任肖某的援助诉讼代理人,在前往肖某住处全面了解相关情况后,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立案受理后,法律工作者考虑到肖某因偏瘫行动困难无法到县法院九襄法庭参加庭审,于是及时与承办案件的法官进行沟通,并与肖某所在社区衔接后,法院巡回法庭于827日到肖某所在社区进行了巡回公开开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对肖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给予支持。故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下判决:由肖某的六个子女共同承担肖某的赡养义务,由六个子女从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肖某生活费100元,并共同承担肖某医疗费;同时应不定期的探望照料肖某。肖某的权利通过法律援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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