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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林业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林业局 发布时间:2013-12-09 12:5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 安 市 林 业 局

关于印发《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

灾后林业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蜂桶寨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灾后林业科学重建,根据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按照省、市灾后重建项目和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我市林业科学重建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林业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林业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雅安市林业局

         20131015

附件

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

灾后林业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恢复重建项目建设管理行为,依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3989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芦山地震中央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芦山地震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投〔2013191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达芦山地震中央和省级财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川财投〔2013192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权限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3967号)、《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管理办法》(雅办发〔201356号)、《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雅发改投资〔201383号),参照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林业恢复重建项目是指纳入《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生态环境修复专项规划》、《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农村建设专项规划》以及《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中的由林业系统实施的项目,即生态修复项目、大熊猫等珍稀濒危物种保护项目以及农村建设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中的林业项目。

第三条  林业恢复重建项目中震损林地修复、大熊猫栖息地修复、大熊猫基因交流走廊带建设、大熊猫生态适应性放归基地建设、自然保护区恢复重建、森林公园恢复重建、林木良种繁育基地建设、林木种苗基地建设等项目中的营造林部分以及林业产业基地建设项目、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项目可由林业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其余恢复重建项目均须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林业恢复重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对项目实施负总责;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是林业恢复重建项目实施的建设主体和工作主体,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市林业局负责对林业恢复重建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协调,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  林业恢复重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实施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3989号)确定的项目个数、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规划投资开展前期工作。确因各方面原因造成项目个数、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规划投资发生重大变更而需调整的,必须按相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林业恢复重建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其中: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直接编制实施方案;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代可研);估算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打捆的项目可根据不同的建设内容分别立项实施。

第七条 林业恢复重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具有乙级以上(含乙级,下同)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营造林类项目中的工程造林项目作业设计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其余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可由丁级(含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营造林类项目还应执行省林业厅印发的震损林地植被恢复、大熊猫栖息地修复和大熊猫基因交流走廊带技术指南。

第八条  林业恢复重建项目原则上由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跨县级行政区的项目和市本级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设计方案由县(区)组织专家审查;大熊猫基因交流走廊带、珍稀濒危动植物保护等专业性强的项目,其设计方案应由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由市或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  计划管理。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未批准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严禁先建后批和边批边建。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方案实施,县(区)林业部门和建设单位均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建设内容、降低工程质量、增加或压缩投资规模等。

第十条  资金管理。恢复重建资金必须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串用建设资金。严格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和管理,文件规定可以开支管理费的,应严格支取比例,不得巧立名目提取管理费。严格审核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规范报账程序,严格报账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

第十一条  招投标管理。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的林业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严禁以工期紧、应急工程为由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投标。本办法第三条中明确的由林业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项目,所涉及的林木种苗和重要物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作业设计(实施方案)编制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通过招投标或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1971号)比选确定;符合《雅安市“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后重建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可以不招标、不比选,直接确定设计和工程监理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择优选择资质较高、相关业绩突出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承担设计任务和监理任务,以确保设计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管理。实行押证施工和监理制度,押证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报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替换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正式职工,且资格不得低于被替换的人员。实行项目公示制度,项目业主应将项目概况、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进度计划等内容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县(区)林业部门要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驻点施工现场,切实履行甲方监管职责,加强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十三条  变更管理。概算总投资超过立项审定估算总投资的10%的,应当重新报批立项,按新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重新编制设计方案。因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地点变更以及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的程序报原立项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县(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档案管理。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阶段性总结、检查验收资料、工程监理报告、统计数据、图片照片和录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并严格管理,并在竣工验收前完成全部工程资料的分类建档、立卷装册。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对项目建设地点、各建设阶段、各单项工程和其他重大事项等场景进行音像记录,直观反映项目建设过程的真实性。

第十五条  信息管理。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信息反馈制度,抓好对项目的运行调度和统计工作,全面、及时、准确地反馈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每月5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项目建设进度上报市林业局。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将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实施进度、建设成效、典型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上报市林业局。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督察、指导职责,抓好对项目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的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早处理,变事后追究为事中控制,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林业恢复重建项目有序、有效、有力和规范实施。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管理。坚持现场验收、按标准验收和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项目竣工后,及时完成资产清理登记、债权债务清偿、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审计、项目建设及竣工总结、验收申请资料准备等基础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或申请上级验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和建设成效负责。市林业局会同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并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咨询和设计单位对咨询、设计、监理质量负责。对咨询、设计、监理人员不到现场,出现严重咨询、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工程咨询、设计单位,暂停其承揽全市林业系统的工程咨询和设计任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结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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