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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雨城区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来源:市法制办 发布时间:2013-11-15 14: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雨城区城区“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驻雅各单位:

雅安市雨城区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2

雅安市雨城区城区“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雨城区城区内道路两侧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临街的露天市场、广场、停车场、住宅小区等是“门前五包”管理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实行“门前五包”责任区制度。责任区范围包括责任单位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等周边环境,即前后为本责任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人行道路沿石的区域;左右有毗邻单位的至毗邻单位墙体,无毗邻单位的从本责任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左右各覆盖1米范围。

街头报刊亭、执勤亭、治安亭等责任区具体范围参照上述标准划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承包管理其责任区域内的卫生、秩序、绿化、容貌、设施以及文明劝导工作。具体为: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容貌、包设施。

(一)包卫生: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干净,按时清扫清洗保洁;责任区内无存留垃圾,无明显污迹,无焚烧现象,地面无烟蒂、纸屑、果皮瓜壳(核)、粪便、痰迹、塑膜等废弃物;自备垃圾容器,定期收集倾倒,无散堆垃圾现象,不将室内垃圾扫入公共区域;对责任区内乱吐、乱扔、乱倒等不文明行为应及时劝阻。

(二)包秩序:保持责任区内秩序良好。无店外经营、店外作业、乱堆乱放及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招揽顾客等现象;不擅自在店外举办店庆、商品促销等活动,经批准举办相关活动的,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维护良好的活动秩序,活动结束后及时清场;无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现象;不占道打麻将、下棋、打牌、喝茶、赤背和卧椅睡觉等,并及时劝阻他人在责任区内的不文明行为;对责任区内乱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等现象应及时制止或举报。

(三)包绿化:自觉管护责任区内绿化树草。不向责任区内树池、花坛、绿篱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或倾倒、排放污水(泔水);不在树木上乱刻乱画;不就树搭棚、架设电线;不践踏、攀折、擅自砍伐和迁移树木花草;不在绿篱内堆放货物(杂物);对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举报。

(四)包容貌:责任单位建(构)筑物的门面、墙体、玻璃橱窗(幕墙)、户外广告(店招)等设施和装饰保持整洁美观,无乱贴乱画现象;责任单位店面的户外灯箱广告、霓虹灯、亮化设施无损毁、字迹清晰、完整;不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伞、架、围栏,不擅自设置广告栏(板)、招牌、横幅、彩虹门等;不在树木和灯杆等市政公用设施上牵绳挂物、晾晒物品;不乱堆乱放杂物;发现乱贴乱画乱挂者应及时制止、举报并清除。

(五)包设施:配合有关管理部门管护好责任区内人行道、路灯、井盖、垃圾桶(果皮箱)、路牌、公交站牌等市政公用设施;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搬移市政公用设施和乱挖人行道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举报。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遵循“统一组织、属地管理、专群结合、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一)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门前五包”的牵头单位,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比雨城区城区范围内“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并将“门前五包”纳入城区网格化管理和数字化城管;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和雨城区政府开展“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情况的检查活动。

(二)雨城区政府是“门前五包”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辖区“门前五包”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督察和每月抽查、季度联查工作;总结推广“门前五包”先进经验,积极探索“门前五包”管理的有效模式。

3;">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是“门前五包”的工作主体,按年度与辖区内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责任书应明确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以及双方权利义务),并检查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的具体执行情况;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书各项要求,开展业务指导、日常监管和量化考评工作。

(四)责任单位应当按要求与街道办事处(乡镇)签订“门前五包”责任书,并在市、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督促下,认真做好责任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容貌秩序、绿化管护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对该单位的“门前五包”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容貌和环境秩序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

(六)新闻媒体对“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予公开曝光。

第六条  城管、规建和住房保障、公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民政、教育、文化、邮政等部门按照“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总体要求,严格履职尽责,支持配合雨城区政府做好“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一)城管部门负责对流动商贩市容环境卫生进行巡查和监管,依法查处违章占道经营和人行道上车辆乱停乱放行为,依照职能职责处罚拒不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行为。

(二)规建和住房保障部门负责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损坏临街绿地、花草树木、路面及绿化设施行为进行查处。

(三)公安部门负责车辆乱停放问题的整治和督导检查,及时对“门前五包”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反映的扰乱社会治安及妨碍公务行为依法处理。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临街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店堂内的卫生进行监管。

(五)工商部门负责对临街流通环节食品经营单位店铺内的卫生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管;负责沿街门店经营主体资格的核查,对无照经营和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质监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有形市场、临街铺面(现做现卖)以外有固定生产场所、具有一定生产工艺的食品生产企业(作坊)内的卫生和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监管。

(七)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临街餐饮店、药店店堂内的卫生和经营秩序进行监管。

(八)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临街工业企业的内部卫生进行监管。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查处,对城区路桥收费站的卫生、临街车辆维修店内的卫生和经营秩序进行监管。

(十)民政部门负责对沿街流浪乞讨、倒街卧巷人员进行监管。

(十一)教育部门负责对临街学校的内部卫生和教学秩序进行监管。

(十二)文化部门负责对临街网吧、歌舞厅、音像文化制品的店内卫生和经营秩序进行监管。

(十三)邮政部门负责对街头报刊亭的卫生和经营秩序进行监管。

第七条  建立“门前五包”巡查登记制度。雨城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要整合力量,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网格为基础,建立街面分段责任制,按照“门前五包”责任书要求,组织每日巡查。对违反“门前五包”责任书规定的责任单位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登记在案。对拒不整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将有关情况上报雨城区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市级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八条  建立“门前五包”考核评分和排名公示制度。由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雨城区负责具体制定《雨城区城区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考核评分标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对辖区内责任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及时上报雨城区人民政府。雨城区人民政府对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报送的“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按月进行汇总和排名,在本级政府网站公布。“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将作为评先争优和卫生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建立“门前五包”表彰奖励制度。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雨城区城区“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评选“门前五包”优秀责任单位,并提出表彰方案报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建立“门前五包”绩效考核制度。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有关部门的“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报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对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的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监管不力、市容环境面貌长期未改观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门前五包”依法处罚制度。

(一)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

2.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3.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二)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的;

2.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

3.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

4.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的;

5.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其他废弃物的;

6.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

(三)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毁损、围挡园林绿地的;

2.损毁、盗窃、占用相关设施设备,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的。

(四)法律对处罚主体有明确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承担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未作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门前五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文明规范执法,收缴罚款必须出具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5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三条  名山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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