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安全生产预防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单位:
《雅安市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雅安市三届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雅安市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设立“雅安市安全生产预防资金”。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预防资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市县(区)按比例,实行以收定支、预算安排、政府审批、多方监督的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预防资金主要来源为: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保险经纪公司从佣金收入中自愿按一定比例交由政府安排用于安全生产预防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原则:安全生产预防资金使用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提取,主要用于相应行业,由雅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统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保办)统一账务管理。按照市统保办与保险经纪公司协议规定,经纪公司工作经费、应得利润在佣金收入中按比例分摊;在核拨经纪公司费用和应得利润后,剩余佣金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市、县(区)按4:6比例分配使用;事故救助资金按当年提取的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的10%单独安排使用,事故救助资金使用规定由雅安市安全生产责任商业保险统保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统保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事故救助,按当年提取的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的10%安排。
(二)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三)安全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
(四)安全生产检查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五)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对投保企业政策扶持。
(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监管、群众监督等系统建设。
(七)其他符合安全生产预防范围内的项目。
安全生产预防资金应主要用于安全生产预防的项目支出,各相关部门要从严控制管理性工作经费支出,管理性工作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的10%。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统保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市统保办提交的年度预算、专题项目进行审核;
(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三)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统保办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调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的筹集;
(二)测算安全生产预防资金年度收入预算,组织项目审查,按项目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三)下达项目实施计划,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追踪;
(四)组织项目验收;
(五)承办市统保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核、上报安全生产预防资金年度收支预算;
(二)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预算,根据收入进度,及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三)负责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
(四)参与有关项目审查和验收。
第九条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预防资金审计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三)通报安全生产预防资金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参与有关项目审查和验收。
第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主要职责:
(一)按照双方协议约定和会计核算资料,及时划拨安全生产预防资金;
(二)按协议约定追踪监督雅安市企业安全生产预防资金的使用;
(三)参与项目审查,配合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市级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市安委会的工作要求,提出本行业安全生产预防资金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并上报市统保领导小组审核;
(二)参与有关项目审查和验收,负责本行业项目组织实施情况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预防资金申报与审核下达
第十二条 市统保办每年年初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预防资金分成提取标准,分行业计算出上年度市本级及各县(区)的安全预防资金收入,提出分行业和各县(区)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市统保领导小组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安排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统保办下达项目执行通知,市财政局视安全生产预防资金收入到位情况,原则上半年一次下达资金预算。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组织实施,不得自行变更项目、调整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统保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预防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安全预防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全部资金等处理办法,并参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变更或中止的,须按项目资金申报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六章 审计与验收
第十八条 市安全生产预防资金在项目完成后1个月内,用款单位对资金使用过程和结果提交自评报告,并向市统保办申请验收,市统保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建立年度通报制度。每年年初,由市统保领导小组组织企业代表召开会议,通报市安全生产预防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统保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