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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雅安中支推动金融支持地震灾区农房重建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雅安市中心支行 发布时间:2013-10-31 17: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4.20”芦山地震灾区面临较大的农房重建任务,为有效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相关要求,雅安中支主动作为,采取多种措施,在上级行指导下,积极探索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推动雅安市政府于201374日正式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吸取了“5.12”汶川地震农房重建经验和教训,充分考量了政策覆盖与风险保障,将农房重建与金融生态同步设计,为实现民生发展与金融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对自然灾害条件下金融支持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主要做法

一是加强学习和研究。“4.20”芦山强烈地震发生后,雅安中支深入研究“5.12”和玉树地震农房重建政策以及相关文件,充分领会政策内涵和文件精神,结合“5.12”农房重建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4.20”农房重建的信贷支持对象、支持模式、风险保障等各方面进行逐条分析,理清框架和脉络,为雅安出台农房重建《意见》奠定基础。

二是深入灾区实地调研。雅安中支深入地震灾区面对面与灾区群众、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人员进行交流和探讨,充分了解灾区农房重建的规划设计、建房成本、资金需求等方面信息。同时,通过多次召集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座谈研讨的方式,广泛收集金融机构对农房重建的态度和意见,掌握农房重建各方的需求,为政策兼顾各方诉求提供支撑。

三是加强沟通汇报,争取理解支持。在前期摸底和调研的基础上,雅安中支代雅安市政府拟写《关于金融支持“4.20”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的意见》,并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沟通汇报,特别是将“5.12”农房重建中存在的问题向地方党政领导作了详细汇报,《意见》中创新措施得到地方党政府的充分理解,地方党政领导充分尊重了雅安中支意见,经过了多次修改完善后,《意见》最终定稿、发布。

二、主要特点

一是贷款对象选择更谨慎。《意见》规定:“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的基本发放对象是因地震导致房屋损毁、有一定经济偿还能力、财政建房补助已到户、自筹资金达到一定比例、已取得相应的建房批准手续并且符合经办银行业机构贷款基本条件、自愿申请贷款的农村居民”,“对于无收入来源或自身缺乏建房能力的农村困难户,由各县(区)政府统规、统建、统管”,该条意见在制度安排上极大地降低了农房重建贷款风险。

二是财政贴息方式更有效。5.12”地震中,雅安市农房重建贷款各县(区)财政补贴情况不一,且由各县(区)财政直接补贴农户。而此次财政不对农房重建贷款直接贴息,而且通过银行降低贷款利率、财政对银行进行补贴的方式,间接对农房重建贷款进行财政贴息,体现了政府对受灾农户的人文关怀,也避免了灾区群众攀比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意见》规定“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有担保基金覆盖、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0.8倍及以下、5万元以内的农房重建贷款,各县(区)政府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20%给予贷款银行补贴”,这不但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也激励金融机构更好地为重建农户服务,突出了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的区别,强化了重建农户借款还贷的意识。

三是贷款期限更合理。5.12”地震金融支持农房重建中金融机构和农户反映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贷款期限太短,农户根本无法及时筹集还贷资金。《意见》在考虑贷款期限时,将农房重建贷款及贴息的最长期限规定为8年。此项规定将给农户留下较为充裕的时间休养生息、筹集资金还贷,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贷款风险。

四是贷款金额更灵活。《意见》规定:“贷款金额由各经办银行业机构根据农户筹资情况、未来收入来源和农户信用情况自行确定。农房重建贷款原则上每户不超过5万元。对于信用程度高、经济实力强的农户,经办银行可适当放宽贷款额度,超过5万元的按商业性原则管理”。财政担保基金只覆盖农房重建基本需求的规定,既体现了政府的社会责任,又兼顾了市场化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两只手”的重要作用。

五是担保基金运作模式更切实际。《意见》指出,农房重建贷款担保基金以县(区)为单位设立,对担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形成的本息损失由金融机构与担保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另外,《意见》中“农房重建贷款本息全部还清后,担保基金剩余部分转由各县(区)政府支配”的规定,使得担保基金后续补充、偿付等操作更易执行,也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对信贷资产保全的积极性。

六是政府职责更务实。5.12”地震中,相关政府部门对重建政策存在宣传不到位、理解有偏差,但为确保完成重建任务,明知有些农户存在还款能力不强等情况,仍为这些农户提供相关贷款所需的证明材料,非常态下的“被贷款”增大贷款潜在风险,且在贷款清收政府部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此次《意见》中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要准确把握、宣传农村居民住房重建政策”,严格把握贷款条件,实行“市、县、乡、村、组”五级风险防控体系,并将住房重建贷款还本付息情况纳入政府部门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同时,对农房重建经办银行实行考核,适当奖励。这些措施体现了务实的、负责任的政府形象,更有利于吸引金融机构参与农房重建,有利于农房贷款风险的控制。

七是金融生态更突出。《意见》规定“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宣传解释灾后恢复重建有关金融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受灾借款群众‘偿债意识’。要巩固和维护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成果,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农村居民住房重建贷款集中投放的地方,要积极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示范县创建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努力建设信用乡(镇)、信用村,优化灾区社会信用环境,为灾后重建金融支持工作奠定坚实的信用基础,着力打造诚信雅安’”,从不同层面紧扣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八是风险防范更有效。《意见》除采取将困难农户不纳入贷款对象、对农户实行间接财政贴息、延长贷款期限和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五级风险防控”等措施防范信贷风险外,还将利用农户综合财政补贴资金作为增信手段,建立农房重建贷款风险缓释机制,为农房重建贷款风险防范构筑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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