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3-2020年)》已经四川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组织实施。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5日
雅安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013-2020年)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09〕21号),《雅安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雅安市区域卫生规划(2010-2020)》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办发〔2013〕14号)精神,为进一步合理利用、科学调整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健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满足区域内城乡居民健康需要,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此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放在首位的宗旨,以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加强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合理调整、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良性竞争,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基本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建立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功能和结构更趋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更好地为居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实现医疗事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设置原则。
各类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不得设立无基本标准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未经卫生部门规划的医疗机构,也不得越权设置医疗机构。
(二)发展的原则。
医疗机构是我市医疗服务的主体,发展是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第一要务,要通过发展大力改善我市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和人均比例较低的状况,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在不同地域、城市农村之间,不同人群之间,不同等级医院之间的分布,积极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充分而有序的竞争。
(三)公平和可及性原则。
大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提高基础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医疗机构服务半径应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方便群众就医,全力保障基层居民就医权益,统筹城乡医疗事业协调发展。
(四)公有制主导多元化办医原则。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医疗服务领域。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大医院通过托管、重组等方式促进医疗资源合理流动;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向专科、农村和社区医疗服务流动;鼓励社会资金举办慈善医疗机构或慈善捐赠,扩大医疗服务供给;鼓励县医院帮扶乡镇卫生院;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实行乡村一体化,建立良性竞争机制,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五)分级医疗原则。
定位医疗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做到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危重急症和疑难病在城市医院诊疗。要进一步加强上级医疗机构对下级医疗机构的对口支援和指导工作,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机制,稳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
(六)中西医并重原则。
合理布局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优化资源配置。
(七)鼓励“集约化”设置原则。
鼓励在大兴新区集中设置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形成“集约式”医疗服务群,各类医院间实行资源共享,减少设备重复投入,促进资源利用最大化。
三、总体目标
我市医疗机构设置的总体目标是充分发挥区域医疗服务中心作用,建立覆盖雅安,辐射眉山、甘孜、阿坝及凉山的医疗服务体系,健全医疗机构配置监督评价机制,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城市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网络。农村构建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以乡镇卫生院为中心,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扩大医疗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城乡医疗机构,提高人均拥有病床数,力争病床数达到6.5张/每千人,并带动人均拥有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数量的提高,力争分别到达3.0人/每千人、3.2人/每千人。在积极控制住院时间的基础上,凡连续三年实际开放床位病床使用率达到90%以上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扩大床位规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其床位规模。
提高床位使用效率。除特殊人群医疗外,原则上三级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90%,平均住院日应低于12.5天;二级甲等医院病床使用率应高于80%,二级乙等医院病床使用率应超过60%,平均住院日均应低于8.8天。
四、医疗机构设置
(一)医院设置。
1.综合医院。
(1)三级综合医院。
至“十一五”末,全市共有三级综合医院1所,即雅安市人民医院。本规划期间全市计划增加三级综合医院3所,如有特殊需要,可报省卫生厅研究后进行调整。
(2)二级综合医院。
按照卫生部关于大力发展县级医院的相关要求,“十二五”期间将进一步加大对县级医院的投入和建设,天全县人民医院、荥经县人民医院在2014年前达到二级甲等水平;芦山县人民医院在2015年前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宝兴县人民医院在2018年前达到二级甲等水平。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本规划期间,在雨城区、汉源县、名山区规划新设置二级综合医院各1所,其他县(区)如有需要,可报经市卫生局研究后进行调整。
(3)一级综合医院。由各县(区)规划设置。
2.中医医院。
(1)三级医院。规划设置三级中医医院2所,即雅安市中医医院、天全县中医医院。其他县(区)如有需要,可逐级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研究调整。
(2)二级医院。名山区中医医院在2014年前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宝兴县中医医院在2015年前达到二级乙等水平,荥经县中医医院在2016年前达到二级乙等水平。雨城区、芦山县新设置二级中医医院各1所。
(3)一级中医医院由各县(区)规划设立。
3.妇幼保健机构。
全市现有妇幼保健院(站、所)9所。规划期间要优先加强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健全市、县独立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保健机构,形成覆盖城乡的妇幼保健服务网络。要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妇幼卫生服务质量。本规划期间不再新设妇幼保健机构。石棉县、汉源县在2015年前创建二级保健院;到2020年,全市9所保健院均创建成等级妇幼保健院。
4.专科医院。
(1)传染病院。依托市人民医院设立独立传染病医院1所,各县(区)级医院设立传染病科。
(2)精神病院。规划期间雅安市精神病院在2015年前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在本规划期末达到三级水平。芦山县新设置精神病院1所,各县(区)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精神病科。各县(区)建立1所心理卫生咨询机构。
(3)口腔医院。目前全市有二级口腔医院1所,规划期间名山区、汉源县各增加1所。
(4)妇女儿童医院(含妇女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儿童医院)。规划期间市区范围内整合资源建设妇女儿童医院1所,名山区新建妇女儿童医院1所,其他县(区)如有需要可报经市卫生局研究后设立。
(5)肿瘤医院。目前全市依托市人民医院设有1所肿瘤医院,规划期间雨城区范围内新设置1所中医或中西医结合治疗为主的肿瘤医院。
(6)康复养老医院或老年病医院。雨城区、名山区各规划设置2所,其他县(区)各规划设置1所。规划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设置数量,研究后直接设置。
(7)康复中心。规划期间雨城区新设置1所。
(8)美容整形医院、皮肤病医院。规划期间雨城区、名山区各设置1所。
(9)其他专科医院(含心血管医院、眼科医院、骨科医院、护理院、职业病防治中心等),可根据需求,结合相关医院基本标准研究后直接设置。
(二)基层医疗机构设置。
1.政府原则上按照3-10万居民或街道办事处所辖范围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业务指导。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2.每个乡(镇)应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设立1所村卫生室,群众就医不便的地方可根据需要增设1-2所卫生室。
(三)其他医疗相关机构设置。
1.戒毒医疗机构设置。参照《四川省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
2.临床检验机构。我市目前未设置独立医学检验机构,规划期间全市可设置1所独立的临床检验机构。
3.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等。原则上在城镇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增门诊部、诊所,鼓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企事业单位到农村地区开办门诊部或诊所。
五、设置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设置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民营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按二级及以上医院标准建设;民营专科医院按二级医疗机构标准建设,且专科特色明显,能辐射一定区域,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医疗服务。各医院具体标准按照卫生部及省卫生厅相关规定执行。
(三)要具有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新设置的民营医疗机构五年内不得变更执业地点(城市拆迁改造等政策原因除外)。
六、其他
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核准的地点,按照批准的内容继续设置医疗机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在登记的执业地点继续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本规划在执行期间,可根据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等宏观政策调整、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人口和疾病谱变化、城镇化建设等情况,予以修订。
各县(区)卫生局应根据本规划制定当地的设置规划,并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报市卫生局审核。